淮南市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81号)和《安徽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23〕1213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是指我市体育彩票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由省级返还市级安排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在预算中统一编制管理,用于支持体育公益事业发展,结余结转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出主要包括:全民体育健身及群众体育活动支出,促进竞技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条 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市级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配置设备、器材;
(二)建设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
(三)开展全民健身及群众体育活动:(四)培养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和组织开展青少年各项竞赛活动;
(五)支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对社会开放:
(六)开展全民健身服务。主要用于群众体育、青少年体育科学研究、国民体质监测、体育培训、体育宣传、体育事业调查研究、统计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七)资助举办或承办各类型体育赛事:
(八)改善市优秀运动队训练、比赛、生活条件:
(九)备战和参加市、省、全国及世界综合性运动会:
(十)运动员职业转换、培训,赛事奖励等保障支出:
(十一)支持体育消费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第七条 市级体彩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
(二)公务接待;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预算和支出管理
第八条 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以收定支,按市级预算编制要求、程序编制。市体育局按测算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根据市级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支出项目,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初步项目明细分配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定。
第九条 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出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用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单独设置明细账目,详细记录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支出情况,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列支。
第十二条 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建设和购置的设施、设备等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及服务类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社会化购买原则。
第十三条 当年体育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结余,按规定使用,超出规定部分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宣传公告
第十五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在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
(二)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四)按其他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支出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七条 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目录》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牌设计及安装规范》的要求,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和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建立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机制。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组织使用单位对市级体彩公益金开展绩效自评,每年3月31日前形成绩效自评资料。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市级体彩公益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分配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体彩公益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补助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称私舞憋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