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教体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1-10 18:45信息来源:市教育体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填报单位:淮南市教体局 行政许可事项:共 8 项
序号 省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市级主管部门 市级实施机关 县实施机关 区实施机关
1 省教育厅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省教育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教育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寿县教体局、 凤台县教育局、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田家庵区教体局谢家集区教体局八公山区教体局潘集区教育局、潘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大通区教体局
2 省教育厅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省教育厅;设区的市级教育部门,县级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8.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凤台文化旅游体育局、凤台县教育局、凤台县体育局、寿县教体局、寿县科技局、寿县文化旅游局、 各区教体局、文化旅游局、科技局
3 省教育厅 教师资格认定 省教育厅(高校教师资格委托本科高校认定);设区的市级、县级教育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寿县教体局、凤台县教育局、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田家庵区教体局谢家集区教体局八公山区教体局潘集区教育局、潘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大通区教体局
4 省教育厅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县级教育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寿县教体局、凤台县教育局、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田家庵区教体局谢家集区教体局八公山区教体局潘集区教育局、潘集区文化旅游局 大通区教体局
5 省教育厅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寿县教体局、凤台县教育局、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乡(镇)政府 田家庵区教体局谢家集区教体局八公山区教体局潘集区教育局、潘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大通区教体局
6 省体育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省体育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寿县教体局、凤台县教育局、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田家庵区教体局谢家集区教体局八公山区教体局潘集区教育局、潘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大通区教体局
7 省体育局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取消、合并、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政办〔2002〕23号)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寿县教体局、凤台县教育局、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田家庵区教体局谢家集区教体局八公山区教体局潘集区教体局、潘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大通区教体局
8 省体育局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县级体育部门 1.《全民健身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5.《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寿县教体局、凤台县教育局、凤台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田家庵区教体局谢家集区教体局八公山区教体局潘集区教育局、潘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大通区教体局
注:1.本表根据《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填写。
    2.“市级主管部门”按行业主管部门填写,“市级实施机关”、“县实施机关”、“区实施机关”按实际办理审批的机关填写。
    3.除我市没有管理对象的(如涉及海洋事项),原则上应全部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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