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教育体育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0 10:47信息来源:市教育体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事项类型

1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查询

1.《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毕(结)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如需高中学历证明,可持本人申请及身份证、学校证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市教体局基教科

依申请类

2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

1.《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皖教职成〔2017〕4号)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市教体局职成科

依申请类

3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基本信息勘误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16〕25号):(1)自2017年5月始,中职毕业证书由各市、省直管县按照全省统一格式印制、验印(证书印制种类、印制技术参数、证书编号方式见附件1)。毕业生信息数据处理由各市、省直管县负责。(2)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补办、勘误、学历证明书办理等业务,由各市和省直管县自行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从2017年5月1日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市教体局职成科

依申请类

4

市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市教体局职成科

依申请类

5

自考成绩证明出具

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常见事务办理须知》:自考《毕业证书》丢失,补办《毕业证明书》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1、考生在市级及以上级别报纸登报申明其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该报纸一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4、与《毕业证书》同底版相片2寸2张;5、考生携上述材料至毕业所在市级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补办证明》;6、考生携上述材料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办理及信息核实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7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毕业材料核实转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将准考证、《课程合格证》或者《课程合格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交地级考办或者其指定的考试机构审核。由地级考办指定的考试机构审核的,需报地级考办复审。所有考生材料经地级考办审核后报省级考办,由省级考办和主考院校进行审定。”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8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6〕25号)四、严格控制政策性加分。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6.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市教体局基教科

依申请类

9

中考成绩查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
2.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10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市教体局基教科

依申请类

11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补(换)发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2、省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3、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4、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经国家批准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四)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书面的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证书的编号与原编号一致。(五)《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市教体局人事科

依申请类

12

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2.《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国语〔1997〕32号)第五条:鉴于省会(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测试工作量较大,并对省内其他地方的测试工作具有示范作用,经省语委同意,可建立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该中心的性质、任务与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相对应,接受同级语委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在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同级语委办公室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报告工作。

市教体局职成科

依申请类

13

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办理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1、由于学籍管理信息涉及学生及家庭的情况,必须予以保密。学籍数据库只能服务于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要加强技术安全工作,作好服务器的防病毒,防止“黑客”攻击,保证学籍管理在相对封闭的系统内正常运行。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核发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4号):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将不再受理有关事宜。

市教体局基教科

依申请类

14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服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皖教基〔2017〕3号):2017年中考报名工作由各市、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历届生或同等学力者,到各市、县(区)规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也可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在外省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我省学生,自愿回我省报考的,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集中设立报名点,接受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学生报名。中考报名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区)教育局负责制定。为掌握全省初中毕业生报考信息,各市要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采集信息,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每年均发文开展工作)。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依申请类

15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0〕10号):六、免考与缓考原国家教委在《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对确实丧失了运动能力的残疾免考体育的学生,按满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其它免考体育的学生,按总分的60%的分数计入学生升学考试总分”。据此,我省对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中的免考、缓考相关事项,规定如下:1.因肢残丧失全部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考生,其成绩按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总分值的100%计入总分。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全部项目或单一项目免考。其中,免考项目的成绩按该项目分值的60%计分;参加考试的项目,以测试取得的成绩计分。3.因伤、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暂时不能参加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考生,由当地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领导机构集中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期间,仍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办理免考手续,其成绩按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总分值的60%计入总分。4.申请免考、缓考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因肢残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残疾证(残疾类别为肢残);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申请免考、缓考的考生,须提供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等材料。5.各地应组织包括医学专家、残联相关专业人士在内的审核组,对考生的免考、缓考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研究制定。考生获准免考后,其免考申请表、免考证明材料及审核材料须存入学生档案。6.申请免考、缓考的程序: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免考缓考申请表》,注明免考、缓考原因,报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市教体局德育科

依申请类

16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办理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财教〔2013〕1257号)

市学生资助中心

主动服务类

17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淮南市教育局 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2018年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教秘基〔2018〕184号)

市学生资助中心

主动服务类

18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服务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财教〔2016〕150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市学生资助中心

主动服务类

19

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侵申诉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第4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申诉的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 第一,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
第二,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 可以申诉;
第三,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等,可以申诉;
第四,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可以申诉。

市教体局基教科

依申请类

20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
2.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主动服务类

21

普通高考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
2.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主动服务类

22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
2.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主动服务类

23

初中升学考试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
2.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教体局基教科

主动服务类

24

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
2.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主动服务类

25

教师资格考试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
2.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教体局人事科

主动服务类

26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信息发布

1.《安徽省教育厅 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招聘制度落实市县中小学教师招聘主体责任的通知》》(皖教秘师〔2020〕90号)。
2.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教体局人事科

主动服务类

27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国教督〔2015〕4号):三、监测学科。为全面反映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水平,依据我国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考虑相关学科对学生发展的影响程度,借鉴部分国家和国际项目的做法,监测学科确定为语文、数学、科学、体育、艺术、德育……十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承担业务培训、工具研发、数据采集、形成报告等工作。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试组织和过程监督。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测试。

淮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主动服务类

28

心理咨询辅导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教秘基〔2015〕76号)

市教体局德育科

主动服务类

29

国家助学金发放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我省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民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和高中阶段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2015〕380号,“鉴于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按学年评定,调整后的平均资助金额2015年春季学期统一按每生每学期1000元执行。春季学期未执行新标准的,秋季学期开学时一次性予以补发。”

市学生资助中心

依申请类

30

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2011)012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核查学生开具证明用途,核查学生在籍情况,为在籍在校的学生免费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2.根据学生实际需要。

市教体局基教科

依申请类

31

毕业生就业招聘服务

《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4〕3号):三、加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作,开拓、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做好组织服务。学校可采取与企业联合办学、成立办学协作体、定期召开协作会、协议输送毕业生等方式,确保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可通过介绍推荐和组织供需见面会等形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创造条件;可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利用学校优势,为学生创业提供专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市教体局人事科

主动服务类

32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

1.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13〕47号)
2.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4〕12号)“第七条 在校生学籍电子信息维护内容包括:新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学籍异动(含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开除、注销、复学、死亡、失踪、转专业等)和学生信息变更等。学生离校的,学校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学籍电子档案进行信息变更。”

市教体局职成科

依申请类

33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皖教基〔2013〕6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更大程度、更高质量地保障随迁子女就学,促进全省新型城镇化进程。要坚持公办学校为主,创新工作机制,畅通入学渠道,简化就读手续,保障随迁子女与流入地儿童少年平等接受相应的教育,实现“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

市教体局基教科

依申请类

34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金发放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金会[2012]10号)第二章第五条: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点选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当年项目的资助地域,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倾斜;第八条: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市学生资助中心

依申请类

35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

市教体局基教科

依申请类

36

普通高中学校转学服务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本县(区)内、同城区内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跨市或跨省转学的,须由家长或学生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能力,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就读。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市教体局基教科

依申请类

37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8号)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变更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其中,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教体局民办教育科

主动服务类

38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 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市教体局民办教育科

主动服务类

39

民办学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市教体局民办教育科

主动服务类

40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市教体局民办教育科

主动服务类

41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市教体局民办教育科

主动服务类

42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教体局民办教育科

主动服务类

43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

市教体局民办教育科

主动服务类

44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1.《国家体育总局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第五条第四款:实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制定重点项目后备人才培养规划,改善各级各类体校办学条件,统筹布局、完善政策,建立规模、布局和结构合理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使在训青少年规模保持平稳增长,每个奥运周期认定国家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300个。
2.《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体青字〔2014〕7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该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市竞技体育课

依申请类

45

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2009〕5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三十八条: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第三十九条: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对个人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

市教体局德育科

依申请类

46

体育彩票兑奖服务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市教体局体育产业科

依申请类

47

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

《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第十五条: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模式,整合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由教育、体育部门联合评定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完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竞赛、师资培训等工作。

市教体局竞技体育科

依申请类

48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第二条:创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所以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60所以上,办好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0所以上、体育专项特色学校40所以上。

市教体局竞技体育科

依申请类

49

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皖体青〔2013〕1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积极创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夯实我省竞技体育发展基础,省体育局在全省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2.《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2014-2017)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3〕26号):省体育局将在全省各级各类体校中开展新周期“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市教体局竞技体育科

依申请类

50

安徽省高水平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皖体青〔2014〕28号)第四条:“基地”由省体育局审批,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属地管理。
2.《关于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2015-2018)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4〕33号):省体育局决定继续开展新周期“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工作。

市教体局竞技体育科

依申请类

51

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第十条:发挥品牌项目示范作用。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营地等青少年体育品牌项目的服务功能和示范作用。
2.《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9〕2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精神,促进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省体育局决定,开展2019年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

市教体局竞技体育科

依申请类

52

省级体育产业(旅游)基地申报

1.《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体育旅游产业基地评定办法的通知》(皖体产〔2015〕10号):四、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等级的申请:体育旅游产业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评选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所属市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相结合。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市体育、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2.《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皖体产〔2014〕6号)第三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体育局对辖区内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指导、管理。

市教体局体育产业科

依申请类

53

市级青少年体育比赛、活动举办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八条: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主要任务的第五条:丰富业余体育赛事,在各地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广泛举办各类体育比赛。
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第九条:全面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积极发挥青少年阳光体育大会等青少年体育品牌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第六条:各地定期开展阳光体育系列活动和“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5.《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二条第七款: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竞赛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每4年举办一届的省运会设青少年部和高校部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每3年举办一届全省中学生运动会,每年举办若干单项全省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比赛。
6.具体的活动通知或实施方案

市教体局竞技体育科

主动服务类

54

体育教师、教练员培训

1.安徽省体育局《关于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具体工作职责的通知》(皖体人〔2011〕49号):青少年体育处工作职责:负责全省基层教练员培训。
2.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青少年体育“十三五”规划》(皖体青〔2016〕26号)主要任务:开展全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教师培训班和教练员培训班。

市教体局师资科、竞技体育科

主动服务类

55

8月8日全民健身日宣传活动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二条 第一款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市教体局群体科、组宣科

主动服务类

56

为社会提供健身服务指导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国务院令560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十)完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通过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组织架构,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政府要按照科学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做好宏观管理、政策制定、资源整合分配、工作监督评估和协调跨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将全民健身工作与现有政策、目标、任务相对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划、落实工作任务;智库可为有关全民健身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在顶层设计和工作落实中发挥作用;社会组织可在日常体育健身活动的引导、培训、组织和体育赛事活动的承办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健康为主题,整合基层宣传、卫生计生、文化、教育、民政、养老、残联、旅游等部门相关工作,在街道、乡镇层面探索建设健康促进服务中心。

淮南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主动服务类

57

建设、维护、管理公共体育设施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一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市教体局体育产业科

主动服务类

 

    正在更新中...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