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5 18:53信息来源:安徽省教育厅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办学行为规范》),现予印发。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形成工作合力。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严格落实规范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将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情况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人。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注重加强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宣讲和引导,将《办学行为规范》纳入政策宣讲内容,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要宣传展示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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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规范招生行为

2.规范学前教育招生。幼儿园以方便幼儿就近入园为基本原则,根据实际招生能力,科学制定招生计划,优先招收区域内3-5周岁适龄儿童入园并提供保教服务。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开设托班,招收2周岁以上3周岁以下的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3.规范义务教育招生。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按照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

4.规范普通高中招生。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政策,严格按照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实行“公民同招”。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5.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明确专人负责学籍管理,限时完成学籍注册、转接等业务,做到“一人一号”,实行“籍随人走”,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安全。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或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学期期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应予妥善解决。

三、规范办校(园)办班行为

6.合理设定班额校额。幼儿园托班、小、中、大班班额标准分别为20人、25人、30人、35人,混合班班额标准为30人;小学、初中班额标准分别为45人、50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小班化教学;普通高中班额标准为50人。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360人,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新建普通高中学校规模不超过3000人。

7.规范幼儿园办班行为。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幼儿园在正常开园时间内,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

8.规范义务教育办班行为。义务教育实行均衡分班。起始年级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9.规范普通高中办班行为。普通高中依规举办实验班、试点班,且不得影响和破坏属地招生秩序。公办普通高中严禁在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严禁举办复读班,严禁招收复读插班生。严格规范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行为,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已经审批的不得擅自变更合作对象,中外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班级。

10.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学校组织开展的进校园活动须在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清单内遴选,且每学期开展活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项。凡未进入清单的,一律禁止进入校园。进校园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与教育教学内容无关、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存在商业广告和商业行为等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四、规范教育教学(保育)行为

11.落实幼儿园科学保教。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要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证幼儿有充分的游戏时间和户外活动时间。将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有效贯穿学前教育全过程,有针对性地帮助幼儿做好适应小学生活的准备。幼儿园不得开展任何小学化倾向的教学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12.强化中小学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落实学科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国家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严禁挤占信息科技、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普通高中严格落实选课走班要求,高二年级起根据学生选考科目开展选课走班,不得违背学生个人志愿要求学生选考特定科目,不得给予特定科目组合限制学生选课意愿。

13.强化中小学作业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加强对作业来源、设计、布置、批改、分析、反馈、辅导等关键性环节的全过程管理,科学统筹书面作业与非书面作业,控制作业总量,确保作业总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可在校内安排适当巩固练习;小学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普通高中要严格依据课程标准设计作业,统筹调控作业量和作业时间。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要控制书面作业时间总量。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批改作业。要求教师对布置的学生作业全批全改,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

14.加强考试管理。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不得组织入学考、摸底考、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普通高中严控考试次数。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

15.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幼儿园应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常情况下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学校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20,中学一般不早于8:00。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和下午上课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保障学生必要的午休时间。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严禁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集中补课或变相补课。高三毕业班因大型活动耽误课时完不成教学计划,确需补课,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的时间不得超过因大型活动耽误的课时。 

16.规范教育信息化管理。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进校管理,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植入商业广告和游戏。推荐使用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与教学管理行为绑定,不得与学分、成绩和评优挂钩。利用信息化设备开展课堂教学时,应按照《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养成信息化环境下良好的学习和用眼卫生习惯。

17.规范各类竞赛活动。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不得承办或组织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名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举办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不得强迫、诱导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五、规范开展延时服务、课后服务和研学旅行

18.规范开展幼儿园延时服务。制定延时服务工作方案,在学期内的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开展延时服务,延时服务结束时间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适应,可根据实际设置多个离园时间点供家长选择。遵循教育规律和幼儿成长规律,提供适合幼儿身心发展的服务活动,主要安排幼儿游戏、绘本阅读等以看护幼儿为主的活动。不得借延时服务开展“小学化”教学,不得开展营利性活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参加。

19.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开设丰富多样的课后服务个性化课程,适当增加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时间,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辅导答疑和学习拓展指导。学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需要,需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非学科类课后服务的,要严格规范管理。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刷题备考、讲授新课或集体补课。课后服务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入学校提供课后服务。

20.规范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将研学旅行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精心设计研学旅行活动课程,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做到“活动有方案,行前有备案,应急有预案”。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为主。严禁以研学旅行名义组织集体补课、违规培训等。

六、规范收费行为

21.规范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以及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额外收取费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严格规范校服收费行为,学校必须坚持非营利和自愿原则代收校服费用,所代收校服费由学校按规定全部转交供应商,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代收取校服费用。严格规范延时服务、课后服务收费行为,引进第三方机构参与非学科类课后服务的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不得将规定时间、内容、范围之外的其他教学活动或服务事项当成延时服务或课后服务进行收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学(园)相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违规收取或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

22.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中小学(幼儿园)应依规按学期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严格收费票据管理,学校在收费时,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的收费票据。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以家委会名义规避学校收费主体责任,违规收取各项费用。

七、规范教师行为

23.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大力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督促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严肃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抓实教师队伍管理,重点督促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偿推销教辅读物,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违反课堂讲授纪律,科研弄虚作假等师德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等。

八、规范教材管理

24.加强幼儿园用书管理。幼儿园应当为教师配备必要的保教用书,不得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以及以操作材料等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不得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教辅材料。幼儿园园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涉及幼儿教材、课本等幼儿用书宣传、推销、推介等的研讨、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25.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每年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26.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严格执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落实“一科一辅”教辅材料选用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不得统一代购评议教辅目录外的教辅材料。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27.加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读物进校园的政策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课外读物推荐和管理工作。学校图书馆购买课外读物要按照《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有关规定执行。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目录要向学生家长公开,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

九、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28.落实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学校安全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提高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严防各类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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