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教育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8 10:49来源: 市教育体育局作者:张远见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局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淮南市市级教育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2022422日 


 

淮南市市级教育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淮南市教育体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淮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792号)以及各项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淮南市教育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教育体育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局计划财务科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二)审核经业务科室分管局领导签审的专项资金分配草案,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考核;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局业务科室职责

(一)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初评,制定规范管理流程并实施管理,;

(二)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合理、合法、合规、高效;

(三)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建议方案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初审;

(四)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主动配合上级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考评;

第五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二)各使用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目标。

(三)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及时向教育和财政等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专项资金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教育体育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体育事业发展。教育体育专项资金不得发放教职工工资和各项福利。

第七条  专项资金需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分用途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在各用途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资金绩效目标。

第八条  为规范管理,一般各专项资金使用用途中不安排工作经费。工作主体是市教育体育局,委托下属单位及所属学校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按程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支出,如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并进行资金支付;如政府购买服务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支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原则上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需组织项目申报、遴选的,提前一年启动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审核等工作,需要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的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下半年完成入库手续。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有关条件和要求申报:

(一)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投入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明确清晰、科学合理。需跨年度实施项目应按照项目库管理要求,按支出计划分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不得多头申报。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请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请单位应填报提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包括:申请报告、考察意见、项目批复文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以及其他按要求需提供的资料。申报的项目,还须通过市教育体育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实施流程:

(一)组织申报。市教育体育局财务部门在相关平台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单位申报项目。

(二)单位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指南要求,确定项目实施目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自身资金能力等,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育体育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

(三)项目评审。市教育体育局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采用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可行性审查,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目标、内容、实施计划、资金筹措方案、预期效益分析等。学校工程类由局项目办牵头业务科室进行评审;教学设备及相关政府采购类由局计划财务科牵头业务科室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经教育体育局计划财务科初审后的项目库,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教育体育局初审编制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的合规性。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批及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规定,编制教育体育专项资金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必须编制资金目录清单、年度使用总体计划,按规定报批后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未按规定及时编报年度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的,不予列入预算安排。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额度、用途范围、绩效目标、分配方式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四条  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市教育体育局商市财政局编制使用明细计划,细化至用款单位的具体执行项目及额度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下达县区的教育体育专项资金,县区需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市拨付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用款单位,由县区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截留、滞留、挪用、挤占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报销制度。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快年度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在当年度使用完毕,年末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对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编制进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或检查申请。同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或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资金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广的项目,应由同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联合进行项目验收或检查。

第二十条  已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应由原申报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资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市财政局和市教育体育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一)在专项资金设立、申报项目入库、制定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经批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专项资金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市教育体育局业务科室对专项资金项目,从立项、论证、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反馈制度,做到立项有论证、预算有控制、执行有监督、完成有考核。教育体育局计划财务科会同业务科室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项目考察、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二)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相应减少或者暂停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三)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使用单位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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