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文身,商家被起诉

发布日期:2023-05-10 06:24来源: 市教育体育局作者:安徽长安网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日前,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一起涉未成年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3年1月,初一学生刘某(13岁)与同学一同去某美发店文身,店主明知刘某是未成年人,仍为其文身,并收取文身费600元。刘某家长认为商家为刘某文身,给其就业、入伍都将带来不良影响,便对商家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刘某系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文身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商家的行为侵害了刘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具有一定过错。同时,《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也明确要求,任何企业、组织、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检察机关依法出庭支持起诉,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庭监督。

最终,该案经法庭调解,商家退还刘某文身费600元,赔偿清洗文身费用15000元。

该案也是亳州市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涉未成年人文身纠纷案。下一步,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深入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开展文身治理活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等部门,形成合力,规范文身行业经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检察官温馨提示:

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已显然超出未成年人的理性判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另外,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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