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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秘计〔2019〕85

各县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市直义务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44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府〔20165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淮南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201959    

(此件主动公开)

 

淮南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工作,《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4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府〔20165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寄宿生是指住宿在由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里的学生。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生活费补助用于补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开支。申请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寄宿生应当得到全部资助;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因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应当得到优先资助。

对因农村学校无寄宿条件而寄宿在校外或校内非学生宿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 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初中生标准执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六条 生活费补助资金配套比例,寿县、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由中央与县(区)按照5:5比例分担,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山南新区)由中央与市、区按照5:2.5:2.5比例分担。各县区可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

第七条 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原始证件,各县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证件及佐证材料的审核,“谁审核、谁负责”,并实行审核责任追究。学校在收齐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同时,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校师生的监督,如有异议,学校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和纠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申请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学校按评审要求将申请学生名单汇总表(含纸质及电子)报送市教育体育局。

第八条 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学校生活费补助申请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学校。在审核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县区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人数汇总表报送所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所辖县区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人数分市直、县(区)汇总表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九条 市、县(区)要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费补助资金,并在收到市财政拨付的中央补助资金后,及时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生活费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到学校后,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

第十条 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的,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卡,实行打卡发放。学校不得向受助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不得用生活费补助资金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学校可在报请所属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其发放现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都能得到资助。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学校可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及时完成学生资助系统数据的录入和上报,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第十二条 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各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实施细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附件:淮南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docx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